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4民初493-1号
原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73027684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9292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外联部部长。
原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