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526号
原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赵堡镇陈家沟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创业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石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4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原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119192020005924)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4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同等价值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辉
审判员  刘艳平
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