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民初1409号之二
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南三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9U4M9L。
法定代表人:冯晶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心,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镇陈家沟村商业街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7FHR09。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总经理。
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802元,由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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