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民初1409号
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南三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9U4M9L。
法定代表人:冯晶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心,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镇陈家沟村商业街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7FHR09。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