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民初14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南三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9U4M9L。
法定代表人:冯晶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心,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镇陈家沟村商业街1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温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5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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