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3659号
原告:郸城县***永固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昊,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小刘庄行政村小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7D26U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可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赵堡镇陈家沟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7FHR09。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郸城县***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郸城县***永固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郸城县***永固商砼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