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01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5日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秦亚洁,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温县赵堡镇陈家沟商业街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7FHR09。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
被告:延津县中医院。住所:延津县平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417255279T。
法定代表人:张立华。
原告***诉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中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中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向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真真
书记员左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