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35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学,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欣,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赵堡镇陈家沟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华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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