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856号
原告:河南厚德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北东明路西富国御玺大厦号楼1**14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登封市教育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崇高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50053030946。
负责人:***,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长。
被告:登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守敬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5MB1632835L。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厚德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教育局、登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厚德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厚德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厚德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7元,减半收取计8168.5元,由河南厚德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