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626号
原告:***,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207国道东侧正兴玉米公司北邻,统一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统一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琚加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欣欣,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济源市。
被告:常二强,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欣欣、常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劳务费6900元。事实和理由:李欣欣借用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水处理项目工程。李欣欣让常二强找人提供劳务施工,常二强找到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名工人给其干活。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共计欠劳务费6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水处理项目工程发包方系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雁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