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57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207国道东侧正兴玉米公司北邻。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
法定代表人:琚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欣欣,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济源市人,现住济源市。
被告:常二强,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欣欣、常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