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毅铭臻智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21民初730号
原告: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均川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毅铭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第B区金融商务西区1-4栋1单元15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崔毅,执行董事。
原告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毅铭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代先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