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锐莱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均川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锐莱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金竹子镇。
法定代表人:黄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永新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锐莱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锐莱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19)鄂1321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锐莱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尧
审判员  李品德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