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 被执行人: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于2020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