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渝达租赁站与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月华乡富裕小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3685号
原告:西昌市渝达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
经营者:**,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昌市月华乡富裕小学。
负责人:***,富裕小学校长。
原告西昌市渝达租赁站与被告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月华乡富裕小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渝达租赁站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渝达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渝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由西昌市渝达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都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