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财保43号
申请人: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庞建,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定西琏鑫˙龙湾半岛”D区D7-1-2xx1(价值770646元)、D7-1-2xx1(价值770646元)、D7-1-2xx3(价值467207元)、D7-1-2xx4(价值467207元)、D7-1-xx+x-01(价值992290元)的房产五处;二、冻结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行定西分行营业室账号为62×××93的银行存款;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合计不超过650元。担保人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定西琏鑫˙龙湾半岛”D区D7-1-2xx1(价值770646元)、D7-1-2xx1(价值770646元)、D7-1-2xx3(价值467207元)、D7-1-2xx4(价值467207元)、D7-1-xx+x-01(价值992290元)的房产五处。
二、冻结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行定西分行营业室账号为62×××93的银行存款。
上述一、二项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合计不超过650元。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