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云星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云星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桩木坡路B3栋4楼4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卉卉。
被执行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4栋2803房。
法定代表人:袁志弘。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诉前调确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云星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5月2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22年5月17日到庭,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弘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5月1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86876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0868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琳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 行 员  沈文锋
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