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1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锐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斌,系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尔程,系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6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16号。身份证号码:622424198002××××.
被执行人: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巧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云香,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8日,住甘肃省漳县。身份证号码:622428197305××××.
被执行人:方彦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6日,住甘肃省漳县。身份证号码:622428197304××××.
被执行人:甘肃祥宇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盐井镇汪家庄二社。
法定代表人:方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5日,住甘肃省漳县。身份证号码:622428196810××××.
被执行人:刘晏良,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14日,住甘肃省陇西县。身份证号码:622428196704××××.
被执行人:甘肃康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晏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云香、方彦军、甘肃祥宇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晏良、甘肃康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了(2022)甘110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1839303.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9元、律师费30000元、执行费20793元。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1036649.63元及执行费20793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02执1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任志勇
审判员 王 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