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甘肃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2民初1039号
原告: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机电五金物流中心93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悦璟人家7-1-102。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新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