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财保137号
申请人: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佛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汪能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57686.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57686.5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侍 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强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灌云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9)苏0723财保13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已收悉,单位(个人)在我行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实际冻结元,未实际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9)苏0723财保137号
:
关于申请人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苏072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账号:11×××17)存款人民币7657686.5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附件:(2019)苏0723民初财保137民事裁定书1份
二〇一九年月日
承办人:杨晓东联系方式88997855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委托保全函
(2019)苏0723财保13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9)苏072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现委托贵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接到本函后进行保全,并将保全情况及时函复我院。
联系人:杨晓东、王志强
联系电话:0518-88997855、0518-88997853
联系地址: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86号
附:(2019)苏072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