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1860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24民初1860号
原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72644143Y,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汪能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君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5435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给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管等材料,于2016年2月8日欠原告86000元,于2017年3月2日欠原告68350元,被告写欠条交原告收执。被告一直未给付货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万年达货款86000元整,落款方位有新沂***签名,落款日期2016年2月8日。
2、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万年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8350元整,落款方位有***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3月2日。
3、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变更已经我局登记。现主要变更事项如下:原企业名称:江苏万年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落款有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被告未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因被告拒不到庭抗辩,本院无法安排其质证,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货款未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由被告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相当于货款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货款154350元及其利息(以154350元视为本金,从2018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87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39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7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审 判 长 马 谨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曹 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智文
法律条文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须知
本院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