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898号
原告:青岛禾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青岛禾松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禾松机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禾松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禾松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保全费770元,共计2641元,由青岛禾松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公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