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611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1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ODH991。
法定代表人:邵显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