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61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1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ODH991。
法定代表人:邵显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105000元。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