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61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3-1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ODH991。
法定代表人:邵显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4611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诉讼过程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5000元财产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