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02U89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河左支以东、永阳路以西、铜陵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
被执行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0DH99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8号物业楼403-15座。
法定代表人:邵显美。
本院在执行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02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