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2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0DH99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与***、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皖1102执2337号的裁定,冻结了***、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银行存款2097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09700元的冻结。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