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异9号
异议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清流东路1918号8号物业楼403-15座。
法定代表人:邵显美,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众公司)对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众公司称,和众公司为案外人,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本院查明,和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曾为该公司100%控股的股东,现该公司为由四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和众公司无论在***退出前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还是现势的多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阶段,和众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和众公司承担,和众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2执2337号、23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安徽和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陶 政
审判员 赵士梅
审判员 夏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