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朱庄村朱庄新苑43号的办公室一楼北四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松胜,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荣华
审 判 员 徐秀芳
审 判 员 刘亚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李曼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