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港镇桑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牛林。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港镇桑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港镇桑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泰裁字第1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港镇桑湾村村民委员会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华港支行账号为32×××00银行账户的户名已变更为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桑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港镇桑湾村村民委员会(现户名为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桑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华港支行账号为32×××00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544.1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员  许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