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12执保933号
**和:
关于**和与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保全标的470000.00元。执行过程中,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保全人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1.中国工商银行1105××××9676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00元,冻结截止2022年5月11日。
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1093××××2334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78.00元,冻结截止2022年5月11日。
因申请保全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