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晨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财保2号

申请人: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566241137R

法定代表人:陈济宽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陆靖,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5511703K

法定代表人:张留根

地址:武进区

申请人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湟里支行账户为01×××05,冻结金额以222984.41元为限。申请人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湟里支行账户为01×××05的资金,金额以222984.41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2021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1635元,由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家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