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92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凤鸣路南侧华信锦园小区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申请人为江苏青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号码为00100041/2881167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