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752号之三 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乡屋基村头层组**。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延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根据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8)沪0115民初7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9月24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低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对于超过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部分(即230万元)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中23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