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752号之五
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钟延成,******(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姜喆。
委托代理人王遥远,男。
第三人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施学军,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根据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7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捷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9月24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万元。2019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7752号之三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中230万元的冻结措施。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民终98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形
人民陪审员 康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