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752号之二 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乡屋基村头层组**。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延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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