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752号 申请人: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乡屋基村头层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光明村****。 被申请人: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大道**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