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752号之四
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乡屋基村头层组**。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大道**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延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中铁科技大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第三人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和路****='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柏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