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