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2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南华,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8。
法定代表人:徐颋,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董某,女,201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系董某母亲。
原审原告:陈纪平,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原告:王玉美,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田盛街237、239、241号及佳园小区20幢202室。
负责人:戚永存,总经理。
原审被告:俞杰,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38-1号2层、36-2号。
负责人:朱其玲。
原审被告:金永灿,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80号。
负责人:章崧,经理。
原审被告:吕行超,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范南华、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董某、陈纪平、王玉美,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金永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俞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吕行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丹丹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