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催38号
申请人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委托代理人胡苏苏,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人票据号为×××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