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965号
原告: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1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