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246号
原告: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1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为5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