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财保87号
申请人: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号。
法定代表人:夏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支行账户(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共计1,259,52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支行账户(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共计1,259,52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