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527499X5,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储斌。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常州航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10月28日等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扣划;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前往常州市武进区寻找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在外地,本院向**妻子送达传票,传唤其到法院解决案件,被执行人**经法院传唤未能按期到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苏0492执115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询问笔录、线下调查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且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琪
审判员 唐 峰
审判员 何建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