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与某某、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03民初190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月英,总经理。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与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撤回对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