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池锦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3民初2523号

原告:福州池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则徐大道369弄389号仓山工业小区5号楼整座2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LAW50D。

法定代表人:占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璟,福建言哲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福建言哲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上曹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YBJWN5J。

法定代表人:金月英,经理。

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大街1号武夷智谷软件园2号楼A栋A-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1Q9R875。

负责人:金月英。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福州池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锦公司)与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通公司)、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璟、黄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立即向池锦公司支付货款37000元及违约金1073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此后违约金计算至合同价款全部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37000元为基数,按每2%/月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池锦公司与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福州池锦电气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池锦公司向驰通公司提供总价值为37000元的配电箱/配电柜,签订合同货到驰通公司一周内付清37000元全款。合同签订后,池锦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驰通公司指定地点:南平市建阳区××对面工地,并由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核对并签收货物。池锦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池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若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的1%/天向池锦公司支付违约金,鉴于原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池锦公司自愿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合同总额的2%/月支付。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作为驰通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需由驰通公司承担的,***签收货物,负有共同偿还货款的责任。

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未作答辩。

池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付清单》《配电箱送货清单》三份证据,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池锦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7日,池锦公司与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向池锦公司购买金额37000元的配电箱/配电柜,货到工地一周内付清全款,收货人为***,收货地址为南平市建阳区××对面;若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的1%/天向池锦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池锦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送达配电箱,收货人***在《配电箱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货款37000元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有《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付清单》《配电箱送货清单》为凭,足以认定池锦公司与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拖欠池锦公司货款37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因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系驰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对池锦公司主张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支付货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池锦公司主张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合同价款2%/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是收货人,池锦公司要求其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驰通公司、驰通公司建阳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池锦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2%/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福州池锦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0元,由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翰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春蕾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