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1608号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五里樟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杰,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

法定代表人:金月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贸易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永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