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1608号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五里樟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杰,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
法定代表人:金月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贸易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永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