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2344号
原告: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娟,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月英,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自行与福建驰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计3182.5元,由福建省云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冬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惠娟
书 记 员 张燕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