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129号长业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龙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全,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会芳,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16层。
负责人:王重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萱,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泓违,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彬,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明,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129号第10层002室。
法定代表人:过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燕斌,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原审被告甘肃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起诉。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75元退还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75元退还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康军卫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张 野